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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贿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四、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刑。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即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以行贿论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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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四、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刑。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即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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