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六十、吸食、注射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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