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窃电量的确认:
(一)窃电量应由供电企业提供认定依据。行为人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复核。
(二)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量无法查明时,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1)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按前两年相应月份平均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
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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