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00-07-2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0]49号《关于如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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