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附: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1.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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