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5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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