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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177条仅规定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而未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属立法疏漏,建议在将来立法完善中增设变造信用卡以及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伪造行为不同于其他票证的伪造、变造行为,对信用卡的所谓变造应当实质地归于“伪造”行为之中,且在实务中一般都是将这种“变造”行为作为伪造行为的一种处理。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并未考虑到所有可能情形。首先,刑法的确将伪造与变造作了严格区分,按多数学者观点(如变造货币),变造是“对真实货币采用涂改、拼凑、剪贴、揭层等方法,使原有货币的数额增加”,或认为“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由此可见,变造的关键是在真实的基础上,而伪造则是在完全虚假的基础上进行。这样,伪造信用卡的第一种情况即使用非法材料制造假卡实际属于伪造信用卡——即使用完全假的材料制作信用卡。第二种情形即使用真卡材料,只是未经过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实属于“变造”信用卡——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次,我们应注意,信用卡与其他票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以外形作为价值载体,而是以其磁条(或芯片)内部储存的信息作为价值载体,即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最终改变信用卡内部信息为手段。“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可见,变造行为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就转化成为伪造。显然,信用卡最本质(甚至惟一)的内容就是其磁条信息,对其加工一般均构成伪造而非变造。
    最后,是否仍存在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呢?我们认为仍存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是指无权变更信用卡所记载内容的自然人或单位,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等内容后而非法制造的信用卡。具体而言,比如持卡人的信用卡表面磨损(如反光标记模糊了),持卡人为在购物时不至被人怀疑,私自做了修补而不是按规定去银行更换新卡,也是一种变造行为,但不属于犯罪。另外,涂改卡号也属于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行为人将卡上某一个号码压平后再压上一个新的号码,以避免黑名单检索。对这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有人认为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因为这种涂改行为可以视作“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伪造的信用卡大多表现为由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另有学者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的信用卡是真卡,只不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而已。而涂改卡的无效性并非因法定原因,也未有从有效转为无效的过程,涂改卡的行为实质是在已作废的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的伪造行为,也是伪造信用卡的一种。我们赞成第一种结论,按前述的原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该信用卡出行时的真假,即信用卡本身在出行时是否经过了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显然,该信用卡在出行时是真的,故涂改卡这种变造行为应以“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量刑。总之,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要么不定罪,要么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而不能一概将变造行为全归于伪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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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并未考虑到所有可能情形。首先,刑法的确将伪造与变造作了严格区分,按多数学者观点(如变造货币),变造是“对真实货币采用涂改、拼凑、剪贴、揭层等方法,使原有货币的数额增加”,或认为“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由此可见,变造的关键是在真实的基础上,而伪造则是在完全虚假的基础上进行。这样,伪造信用卡的第一种情况即使用非法材料制造假卡实际属于伪造信用卡——即使用完全假的材料制作信用卡。第二种情形即使用真卡材料,只是未经过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实属于“变造”信用卡——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次,我们应注意,信用卡与其他票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以外形作为价值载体,而是以其磁条(或芯片)内部储存的信息作为价值载体,即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最终改变信用卡内部信息为手段。“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可见,变造行为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就转化成为伪造。显然,信用卡最本质(甚至惟一)的内容就是其磁条信息,对其加工一般均构成伪造而非变造。
    最后,是否仍存在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呢?我们认为仍存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是指无权变更信用卡所记载内容的自然人或单位,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等内容后而非法制造的信用卡。具体而言,比如持卡人的信用卡表面磨损(如反光标记模糊了),持卡人为在购物时不至被人怀疑,私自做了修补而不是按规定去银行更换新卡,也是一种变造行为,但不属于犯罪。另外,涂改卡号也属于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行为人将卡上某一个号码压平后再压上一个新的号码,以避免黑名单检索。对这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有人认为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因为这种涂改行为可以视作“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伪造的信用卡大多表现为由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另有学者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的信用卡是真卡,只不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而已。而涂改卡的无效性并非因法定原因,也未有从有效转为无效的过程,涂改卡的行为实质是在已作废的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的伪造行为,也是伪造信用卡的一种。我们赞成第一种结论,按前述的原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该信用卡出行时的真假,即信用卡本身在出行时是否经过了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显然,该信用卡在出行时是真的,故涂改卡这种变造行为应以“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量刑。总之,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要么不定罪,要么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而不能一概将变造行为全归于伪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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