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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为其辩护,仅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7:00 浏览:259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自治区监委、公安厅将C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指定由A市公安局侦办,A市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查明,2000 年以来C某等20余人在B市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占用农地罪;贷款诈骗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Y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四个罪名。

非法拘禁罪:2013 年初,D某等人因被拖欠工人工资,共同去B市房产公司索要工程款,被C某指使Y某(房产公司负责人)等员工非法拘禁在房产公司不让离开,非法拘禁约48小时。

强迫交易罪:2013年,在C某授意、指使下,房产公司Y某强迫用羊绒衫高价抵顶20万元工程款,并威胁被害人不拿羊绒衫,工程款也没有,为了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害人只能按照Y某要求,拿羊绒衫抵顶 20 万元的工程款。

寻衅滋事罪:2010 年以来,C某旗下房产公司恶意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建单位无法支付下游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2011年C某指使Y某等人召集 21 名工人,租赁中巴车到A市市政府进行非法聚集、哄闹、打横幅、聚众造势,给A市政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D某在逼迫下产生巨大恐惧,不得不按照C某要求将此次来A市产生的 5 万余元费用都由D某支付,并指使Y某强行要求D某将个人车辆抵押给劳务公司以支付工人工资。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

 

、办案过程

李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斌律师组织律所具体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斌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Y某没有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行为,全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即便符合,但Y某不属于组织成员。具体而言: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Y某有不抵顶不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被害人的关于强迫交易的相关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关于强迫交易时间、经过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2、关于强迫交易行为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3、Y某供述前后不一致;

如不同意抵顶不结算工程款”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 ,非法拘禁事实不能成立。

被害人关于Y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具体包括关于非法拘禁时间的陈述不真实,关于非法拘禁行为人的陈述不真实,关于为何不离开的陈述前后矛盾,Y某没有非法拘禁的犯罪动机。

4、Y某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四类行为,更没有破坏公共秩序。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不起诉,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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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为其辩护,仅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7:00 浏览:2598次

一、案情简介

自治区监委、公安厅将C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指定由A市公安局侦办,A市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查明,2000 年以来C某等20余人在B市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占用农地罪;贷款诈骗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Y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四个罪名。

非法拘禁罪:2013 年初,D某等人因被拖欠工人工资,共同去B市房产公司索要工程款,被C某指使Y某(房产公司负责人)等员工非法拘禁在房产公司不让离开,非法拘禁约48小时。

强迫交易罪:2013年,在C某授意、指使下,房产公司Y某强迫用羊绒衫高价抵顶20万元工程款,并威胁被害人不拿羊绒衫,工程款也没有,为了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害人只能按照Y某要求,拿羊绒衫抵顶 20 万元的工程款。

寻衅滋事罪:2010 年以来,C某旗下房产公司恶意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建单位无法支付下游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2011年C某指使Y某等人召集 21 名工人,租赁中巴车到A市市政府进行非法聚集、哄闹、打横幅、聚众造势,给A市政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D某在逼迫下产生巨大恐惧,不得不按照C某要求将此次来A市产生的 5 万余元费用都由D某支付,并指使Y某强行要求D某将个人车辆抵押给劳务公司以支付工人工资。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

 

、办案过程

李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斌律师组织律所具体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斌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Y某没有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行为,全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即便符合,但Y某不属于组织成员。具体而言: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Y某有不抵顶不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被害人的关于强迫交易的相关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关于强迫交易时间、经过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2、关于强迫交易行为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3、Y某供述前后不一致;

如不同意抵顶不结算工程款”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 ,非法拘禁事实不能成立。

被害人关于Y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具体包括关于非法拘禁时间的陈述不真实,关于非法拘禁行为人的陈述不真实,关于为何不离开的陈述前后矛盾,Y某没有非法拘禁的犯罪动机。

4、Y某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四类行为,更没有破坏公共秩序。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不起诉,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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