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4号
M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事务所 何冰冰律师、秦敏律师、刘荣静律师、成周益律师
一、【案情简述】
M公司被指控两年期间有越界开采行为,经鉴定:越界开采金矿数量及价值为300余千克,价值为1亿余元。涉案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二、【辩护思路】
1.涉案人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且不具有犯罪动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1)虽然根据职责,总经理有责任保证本公司采矿范围的合法性;副总兼总工,有责任核实开采边界,但他们未履行其工作职责去认真核实,正是他们不知超范围采矿的依据。反之,如果他们核实了采矿范围,或有其他来源知道采矿可能超过或者已经超过范围,仍组织开采,才能认定二人具有犯罪的明知。
(2)根据曾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判断违法明知,确实为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认定明知的方法之一,但通说认为,这种推论并不降低证明标准,而且应当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并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合理解释。而从本案看,并不具备以曾经违法就推论其明知故犯的依据。
(3)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矿区范围发生偏移,M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参考界桩进行施工导致超出原采矿证范围开采,而在案发前M公司对该情况并不知情。
(4)政府部门长期的监管确认合规开采以及对合规无异议的表态,让M公司及涉案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业范围合法,主观上不致形成非法采矿的故意。
(5)管理层薪酬以固定工资为主,与采矿数量关联度很低,涉案人员不具有非法采矿的动机。
2.鉴定意见因本身存在矛盾,且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数据等均存在问题,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裁判结果】
M公司及涉案人员均不起诉。
四、【办案随笔】
主观明知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系非法采矿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而对主观明知的辩护论证,最终均需依托客观证据展开,方能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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