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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T某涉嫌诈骗罪案 关键词:诈骗罪、医保诈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8-04 16:03:58 浏览:384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81号

一、案情简述

T某因患有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需长期服药控制病情。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T某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通过多开海曲泊帕乙醇胺片并低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9万余元。

二、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

  1. 认定自首情节:T某在接到警方通过其妹妹电话通知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回家接受控制,到案后如实、稳定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认定条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2023年5月卖给C某的7盒海曲,系T某为自身治疗购买,因备孕停药且病友请求转卖,购买时无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医保基金未因欺骗拨付,该行为属合法取得药品后的违法处置,相应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3. 主观恶性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T某出于对病友的怜悯卖药,不知对方转卖,一年仅获利2000元,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无暴利目的,主观恶性较小。
  4. 具备多项从宽处罚情节:T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医保基金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同时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失去工作将导致生活和治疗难以为继。

5.行政罚款辩护:T某的情形符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某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T某不起诉。

同时,医保局对其处以2倍罚款(检察院原建议处以3倍罚款,经协商检察院未明确给予罚款金额建议;医保局原提出2-4倍罚款,经协商最终处以2倍罚款)。

四、办案随笔

在辩护工作中,我们不仅注重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更关注当事人的个体处境——长期患病的身体压力、经济拮据的生活困境,以及初犯后的愧疚与反思。通过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全面呈现当事人的从宽情节,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同时,通过指导T某与医保局沟通,最终促成最低罚款。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也彰显了司法温情,为当事人保留了回归正常生活、继续接受治疗的机会。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需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律宣传,尤其是医保基金使用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普法教育,帮助公众明晰法律边界,避免因“善意”或“无知”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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