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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C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5-12-22 18:45:13 浏览:208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06号


C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
一案

本案承办律师:荣静

一、【案情简述】

公安机关指控C某伪造2枚公司印章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且侵占某公司102万余元分红款,以C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思路】

  1. 针对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是核心的印章制作主体未查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他人制作的合理怀疑,且仅有C某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合谋事实,不能认定其构成该罪;二是即使认定C某有相关行为,其伪造印章数量仅2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治安处罚条件,依据法律适用阶梯性原则,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而非刑事处罚;

  1. 针对职务侵占罪:

一是《会计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依据不全、未听取C某意见等问题,科学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涉案102万余元存在系C某垫资款合法返还的可能,且“某公司”群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垫资返还惯例,C某为某公司垫资188.6万元,远超涉案款项;三是即使款项为分红款,C某与H某之间系合作经营关系,《某公司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及分红惯例均证明二人可先结算盈利再分配给内部股东,其取得款项合法,无非法占有目的;四是本案本质为股东股权分配民事纠纷,C某与Z某、W某已签订《某公司大酒店退股协议》,民事救济途径通畅,刑事介入违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司法精神,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某涉嫌的两罪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成功辩护,核心在于坚守“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司法精神。在办理涉企及经济相关刑事案件时,既要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精准指出证据链中的漏洞与矛盾,又要准确适用法律,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同时,类案检索与法律适用逻辑的严谨论证,也是推动案件获得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唯有立足事实与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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