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许多学者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应只限于原持卡人,如果不是持卡人,则很难了解这一“时间差”,非持卡人使用他人作废的信用卡的,应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来定性。我们认为,根据前述四行为方式之机理,“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真——假——假)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真——真——假)区别的关键在于第二阶段即使用时信用卡的真假不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在使用时,该卡应是真的(形式与程序意义上),而前者恰恰相反。显然非持卡人利用他人作废的信用卡行骗时,该卡在使用时已是假卡(程序与形式意义上),故无论谁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均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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