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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与激情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心理学的分析,人的心里结构有三要素,即知、情、意,其中知与意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是在研究罪过时必须把握的两大心里要素,它们的有无决定了罪过之有无并进而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其中的情或称情感的因素我们却很少关注,因为按“法不理情”这个公理,法律感兴趣的是知和意。所谓情感,就是人们在认识的基础上,对于现实的环境和周围事物产生的内心体验以及所产生的喜、怒、哀、乐等态度。情感是需要的主观体验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情感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依据人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可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情感,根据情感的强度,可分为激动的和平静的情感等等。作为本文所关注的情感正是这类激动的情感,或曰激情,激情是人在外界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而产生的一种盛怒的心理,通常表现为愤怒、义愤等,呈现出强烈的、短暂的然而又是爆发式的体验。激情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生理机制,这就是情绪中枢,当外界因素刺激它时,就会产生类似愤怒、剧烈不安的兴奋状态,刺激停止,这种状态也随着消失。激情是人的一种情感表现,人们行为总带有一定的情绪和情感色彩,受到情感和情绪的影响。在激情状态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冲动,会作出在平静的心态下不会作的事。激情到违法犯罪行为就一步之隔,可以看出,激情是作为犯罪动机的形式进入刑法视野的,犯罪动机就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和起因,在激情这种犯罪动机的推动下,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于是有了激情犯罪的概念。所谓激情犯罪,原本是个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家们将在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行为,称之为激情犯罪。”刑事法学之所以关注激情犯罪,是因为激情犯罪是一个量刑时需要加以关注的特殊犯罪形式。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一句话,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所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仔细考虑,基于一时的情绪激愤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这是犯罪行为人很难自我把握的,“受激情支配或是受动摇其道德观念的心里飓风所左右的人,决不是刑罚威吓能控制得了的,因为火山爆发般的激情不允许他进行思考。”同时,激情犯罪下行为人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不想对他人对社会予以侵害,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按照“犯意的酝酿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的标准,其主观恶性较平静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小,而且,激情犯罪行为人在激情发泄后,开始会感到舒心和满足,但是紧接着,当他能够理智的思考问题时,看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往往后悔莫及,发生心里突变,进而认罪伏法,接受改造这些都使得犯罪评价因素之一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降低从而影响到对犯罪人苛以刑罚的轻重。因而,激情犯罪是对罪犯判处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之一而为刑法所关注的。难怪乎在菲利的眼中有激情犯的分类,因为“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正常,过去的历史清白,其犯罪行为是由于某种社会激情引起的,这种激情是可以宽恕的。在此,我们对激情犯罪作一个总结:
    (一)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属于我国刑法研究中所指的间接故意犯罪。在激情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在外界因素的强烈刺激下,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他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究竟会造成何种危害结果则不予考虑,都是不出其意料之外的,这种不计后果的突发性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研究中所概括的三大间接故意犯罪之一;
    (二)激情犯罪往往是一种暴力性犯罪,即行为人采用暴力作为其犯罪的手段。在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处于一种激愤或曰义愤等愤激状态,由于被害人的刺激(言语或动作),行为人感到其严重伤害了其所注重的利益(名誉、尊严等),或者严重的伤害了他所崇尚的道德感(如通奸场合中夫妻双方的忠诚),因此,他对于被害人是万分痛恨的,这种压抑的心理若不以适当的方式发泄,行为人很难以平静,他往往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能理智的选择自己的行为,不能有效的控制内心冲动,往往选择人最原始的本能行为—暴力。因此,激情犯罪最常见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破坏性的犯罪中;
    (三)激情犯罪相比较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现代心理学认为,激情犯罪下,被告人的心理因素是同预谋犯罪下的心理素质有差异,“知”这一心理因素的虽然是相同的,但“意”这个心理素质因为“情’这一心理素质的干扰而发生了素质上的变异强烈的精神刺激(激情)影响人的心理活动,影响到正确的判断形势和掌握自己言行的能力。在激情的状态中,意识、想象和思维能力就缩小和受到压抑,激情会妨碍自觉的智力活动,多活动的因素开始占优势,优于行为的理性内容和选择性的意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进而社会危害性(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体)较小,因而受到刑法严厉谴责的程度较轻;
    (四)激情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往往是有罪的行为,而非无罪的行为,所以我们称之为激情犯罪。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并不会使人完全失去认识自己的行动及看清和掌握他们的能力(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并不排除而只是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例外的情况是强烈的精神激动引起短暂的病态的精神失常,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人会失去认识和掌握自己行为的能力(病态的激情),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客观上有危害的行为的人,乃无责任能力的人,从而被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激情犯罪的问题了,而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免责事由所要关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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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属于我国刑法研究中所指的间接故意犯罪。在激情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在外界因素的强烈刺激下,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他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究竟会造成何种危害结果则不予考虑,都是不出其意料之外的,这种不计后果的突发性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研究中所概括的三大间接故意犯罪之一;
    (二)激情犯罪往往是一种暴力性犯罪,即行为人采用暴力作为其犯罪的手段。在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处于一种激愤或曰义愤等愤激状态,由于被害人的刺激(言语或动作),行为人感到其严重伤害了其所注重的利益(名誉、尊严等),或者严重的伤害了他所崇尚的道德感(如通奸场合中夫妻双方的忠诚),因此,他对于被害人是万分痛恨的,这种压抑的心理若不以适当的方式发泄,行为人很难以平静,他往往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能理智的选择自己的行为,不能有效的控制内心冲动,往往选择人最原始的本能行为—暴力。因此,激情犯罪最常见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破坏性的犯罪中;
    (三)激情犯罪相比较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现代心理学认为,激情犯罪下,被告人的心理因素是同预谋犯罪下的心理素质有差异,“知”这一心理因素的虽然是相同的,但“意”这个心理素质因为“情’这一心理素质的干扰而发生了素质上的变异强烈的精神刺激(激情)影响人的心理活动,影响到正确的判断形势和掌握自己言行的能力。在激情的状态中,意识、想象和思维能力就缩小和受到压抑,激情会妨碍自觉的智力活动,多活动的因素开始占优势,优于行为的理性内容和选择性的意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进而社会危害性(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体)较小,因而受到刑法严厉谴责的程度较轻;
    (四)激情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往往是有罪的行为,而非无罪的行为,所以我们称之为激情犯罪。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并不会使人完全失去认识自己的行动及看清和掌握他们的能力(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并不排除而只是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例外的情况是强烈的精神激动引起短暂的病态的精神失常,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人会失去认识和掌握自己行为的能力(病态的激情),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客观上有危害的行为的人,乃无责任能力的人,从而被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激情犯罪的问题了,而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免责事由所要关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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