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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公司必须具备4个要素,即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的基础;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概念及其组成要素就可以把公司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加以区别。例如,事业单位法人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虽然也是共同出资经营的组织,但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公司。
    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者以股东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解决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特别要注意以下分类:
    (一)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凡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就是该控制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并直接掌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形成企业集团关系或关联企业(14)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因而都可以独立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它们内部存在着上述复杂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存在子公司和母公司关系的单位犯罪案件时,就要注意查清是否子母公司都与犯罪有关?卷入的程度如何?是母公司犯罪还是子公司犯罪或者两者都犯了罪?是不是共同犯罪关系?等等。查清这些问题对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二)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也称总公司,它是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本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没有自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但是,分公司有总公司任命的经理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特别是它具有经营资格,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订立合同,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作为原告或被告。因此,我们认为,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所谓一定的条件,是指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的负责人独立以分公司的名义并为分公司的利益决定实施犯罪时,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则是整个公司的犯罪,而不能由分公司独立负刑事责任。
    (三)根据公司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我国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复合标准说,即把公司的住所地和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而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才是中国公司。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因此,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的公司。我国一般把这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称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谓多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公司,因而也称跨国公司,它由母公司和设在各国的一些子公司组成。母公司是在本国国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子公司是按所在地法律注册登记的法人。
    我国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包括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在内。对它们实施的单位犯罪,都应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在其总公司指示或决定下实施的,还要追究其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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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公司必须具备4个要素,即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的基础;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概念及其组成要素就可以把公司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加以区别。例如,事业单位法人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虽然也是共同出资经营的组织,但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公司。
    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者以股东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解决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特别要注意以下分类:
    (一)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凡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就是该控制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并直接掌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形成企业集团关系或关联企业(14)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因而都可以独立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它们内部存在着上述复杂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存在子公司和母公司关系的单位犯罪案件时,就要注意查清是否子母公司都与犯罪有关?卷入的程度如何?是母公司犯罪还是子公司犯罪或者两者都犯了罪?是不是共同犯罪关系?等等。查清这些问题对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二)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也称总公司,它是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本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没有自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但是,分公司有总公司任命的经理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特别是它具有经营资格,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订立合同,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作为原告或被告。因此,我们认为,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所谓一定的条件,是指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的负责人独立以分公司的名义并为分公司的利益决定实施犯罪时,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则是整个公司的犯罪,而不能由分公司独立负刑事责任。
    (三)根据公司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我国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复合标准说,即把公司的住所地和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而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才是中国公司。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因此,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的公司。我国一般把这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称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谓多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公司,因而也称跨国公司,它由母公司和设在各国的一些子公司组成。母公司是在本国国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子公司是按所在地法律注册登记的法人。
    我国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包括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在内。对它们实施的单位犯罪,都应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在其总公司指示或决定下实施的,还要追究其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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