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其他案件
2023/04/17 11:26
2023/01/19 13:18
2022/11/29 10:27
2022/11/16 14:30
2022/11/15 14:27
2022/11/1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