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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