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Z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网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1-11-21 00:00:00 浏览:9841次 案例二维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成安律师、朱婕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总的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应成立,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依据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倘若被告人构成犯罪,其行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是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有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而本案中,被告人涉嫌以打火机点燃加油枪这一行为采用的显然是放火的方法,因此即便被告人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涉嫌的罪名的也只能是放火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二、 即便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也不具备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周某没有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目的

首先,从犯罪的动机来看,被告人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并无经济纠纷或者矛盾,被告人不肯能无缘无故以点燃加油枪的方式来对加油站实施放火的行为。

其次,从实施放火的条件来看,被告人完全具备防火的条件,而且有充足的时间及空间实施点火的行为,但他一直没有这样做,表明他在主观上并不是真的想实施放火的行为,也不希望出现放火的后果。

再次,结合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声称要点燃加油枪仅仅是一种威慑手段,一来威慑他人帮自己报警,二来威慑想要伤害他的人不敢靠近。三来争取时间将自己遇到的困难向警察说清楚以此寻求警察保护。被告认并不具有点火的主观目的。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着手实施放火点燃目的物的行为。而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通常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点火物,二是要有目的物,三是要让点火物与目的物接触。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的标志是行为人使点火物开始燃烧。而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按压过打火机,作为点火物的打火机从没有被点燃过,因此被告人并没有着手实施放火行为。

3、公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

衡量公共安全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可以采用客观性、现实可能性、足量性以及临界性进行判断。危险状态的客观性是指这种状态是客观的,而不能以案发现场人员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危险状态的现实可能性是指客观行为对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危险状态的足量性,是指危险足够使公共安全受到严重的侵害;危险状态的临界性指公共安全受到侵害的事实已迫在眉睫。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上标准判断公共安全是否处于了危险状态。

案发时被告人所持加油枪已无法喷油,而且被告人所处的点火位置距离加油机1.5米远这些客观因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存在合理怀疑。而公诉机关所举某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嫌疑人用打火机凑近加油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情况说明》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种类,不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据效力。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公诉机关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放火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量刑辩护与定罪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配合法庭调查事实和审理案件,辩护人在假定被告人构成放火罪的情况下对其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的和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也无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能够真心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

(3)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由于工作问题,精神压力过大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误以为被人追杀于是采取了极端错误的行为进行报警,其初衷却在于寻求警察的保护,相对于一般的蓄谋犯罪、报复性犯罪来讲,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在紧要关头作出正确的选择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情形,依法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中止行为的自动性。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只要是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本案中,警察到现场后只是对被告人进行劝说,并没有对其实施强制或控制,因此被告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完全具备点火的条件,如果被告人不是在主观上自愿放弃犯罪,那么他完全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加油枪点燃,达到犯罪的既遂,但被告并没有这么做。因此被告人在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不愿意继续实施犯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应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应对被告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而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被告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压力可能是每一个农民工都会面临的。被告人由于精神压力过大吸食毒品作出了错误行为,纵然有其个人的过错,但也反映出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此外,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而且能够真心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法目的角度来看,应对被告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对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还要予以打击则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从刑法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被告人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已于2004年去世,现在家中只剩下80多岁的奶奶和年约60的继父,而继父常年生病几乎没有劳动能力,被告多年以来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如果被告被判刑入狱,则家中两位老人将失去生活来源、老无所依,既不利于被告人安心改造,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犯罪甚至其他悲剧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基于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本案综合分析判断后予以总体从宽处理。

最后,为了体现罪刑法定以及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特殊预防的刑法目的,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予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成安 律师

朱婕 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表评论
去登录

Z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网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1-11-21 00:00:00 浏览:9841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成安律师、朱婕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总的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应成立,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依据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倘若被告人构成犯罪,其行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是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有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而本案中,被告人涉嫌以打火机点燃加油枪这一行为采用的显然是放火的方法,因此即便被告人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涉嫌的罪名的也只能是放火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二、 即便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也不具备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周某没有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目的

首先,从犯罪的动机来看,被告人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并无经济纠纷或者矛盾,被告人不肯能无缘无故以点燃加油枪的方式来对加油站实施放火的行为。

其次,从实施放火的条件来看,被告人完全具备防火的条件,而且有充足的时间及空间实施点火的行为,但他一直没有这样做,表明他在主观上并不是真的想实施放火的行为,也不希望出现放火的后果。

再次,结合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声称要点燃加油枪仅仅是一种威慑手段,一来威慑他人帮自己报警,二来威慑想要伤害他的人不敢靠近。三来争取时间将自己遇到的困难向警察说清楚以此寻求警察保护。被告认并不具有点火的主观目的。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着手实施放火点燃目的物的行为。而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通常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点火物,二是要有目的物,三是要让点火物与目的物接触。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的标志是行为人使点火物开始燃烧。而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按压过打火机,作为点火物的打火机从没有被点燃过,因此被告人并没有着手实施放火行为。

3、公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

衡量公共安全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可以采用客观性、现实可能性、足量性以及临界性进行判断。危险状态的客观性是指这种状态是客观的,而不能以案发现场人员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危险状态的现实可能性是指客观行为对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危险状态的足量性,是指危险足够使公共安全受到严重的侵害;危险状态的临界性指公共安全受到侵害的事实已迫在眉睫。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上标准判断公共安全是否处于了危险状态。

案发时被告人所持加油枪已无法喷油,而且被告人所处的点火位置距离加油机1.5米远这些客观因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存在合理怀疑。而公诉机关所举某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嫌疑人用打火机凑近加油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情况说明》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种类,不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据效力。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公诉机关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放火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量刑辩护与定罪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配合法庭调查事实和审理案件,辩护人在假定被告人构成放火罪的情况下对其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的和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也无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能够真心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

(3)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由于工作问题,精神压力过大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误以为被人追杀于是采取了极端错误的行为进行报警,其初衷却在于寻求警察的保护,相对于一般的蓄谋犯罪、报复性犯罪来讲,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在紧要关头作出正确的选择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情形,依法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中止行为的自动性。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只要是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本案中,警察到现场后只是对被告人进行劝说,并没有对其实施强制或控制,因此被告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完全具备点火的条件,如果被告人不是在主观上自愿放弃犯罪,那么他完全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加油枪点燃,达到犯罪的既遂,但被告并没有这么做。因此被告人在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不愿意继续实施犯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应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应对被告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而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被告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压力可能是每一个农民工都会面临的。被告人由于精神压力过大吸食毒品作出了错误行为,纵然有其个人的过错,但也反映出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此外,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而且能够真心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法目的角度来看,应对被告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对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还要予以打击则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从刑法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被告人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已于2004年去世,现在家中只剩下80多岁的奶奶和年约60的继父,而继父常年生病几乎没有劳动能力,被告多年以来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如果被告被判刑入狱,则家中两位老人将失去生活来源、老无所依,既不利于被告人安心改造,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犯罪甚至其他悲剧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基于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本案综合分析判断后予以总体从宽处理。

最后,为了体现罪刑法定以及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特殊预防的刑法目的,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予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成安 律师

朱婕 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