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交后仍不予补交的行为。恶意透支是的行为人或根本不欲归还,或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拒绝归还,严重的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条文中规定的“持卡人”是合法还是非法人呢?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合法的持卡人,并说这是区别与其他的信用卡的关键点④。
值得注意的是,条文中是“经发卡银行催交”,但是并没有对“催交”的次数加以限定说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卡人首次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属于“经发卡银行催交后仍不予归还”的解释。没有规定银行的催交次数,也是我们立法上的一点不足之处。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将特有的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刑罚。但是还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其实现在这个也是一大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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