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
2024/04/28 10:02
2024/04/28 10:01
2024/04/25 14:28
2024/04/25 09:27
2024/04/24 14:19
2024/04/2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