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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

发布时间:2011-07-13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终止时间不同,损失的数额就会存在差异。在什么时间阶段计算渎职犯罪的损失数额,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五种主张:
    1.认为在案发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可认定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犯罪,
    2.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后,只有采取了一切手段,包括行为人本人、行政执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重大损失”,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3,认为在案件起诉后,法庭开庭审理前,由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仍未挽回、且数额巨大的,可认定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犯罪。
    4,认为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时为准,对于一些因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行为人或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立案前采取挽救措施,将经济损失挽回的,一般不宜立案。
    5.认为“犯罪损失数额”宜做“成罪损失数额”和“量刑损失数额”的区分,并以不同的时间为计算和认定的界限,以利于准确定罪量刑和方便司法操作。首先,“成罪损失数额”的认定,应统一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以侦查机关立案时为时间界限。其次,“量刑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以人民法院审判时为时间界限:
    在上述各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所坚持标准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容易出现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上已经造成,但有关部门却以“可以追回”为理由拒绝查处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检察机关起诉后起至法庭开庭审理时止计算损失,显然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种观点将“犯罪损失数额”区分为“成罪损失数额”和“量刑损失数额”,并以不同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认定的界限,方便司法操作的初衷虽然值得肯定,但却将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混淆了,实际上,从各地的办案实践来看,第四种观点最为合理,因为检察机关立案时,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客观存在,达到了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并且一般都是在金融、工商等部门采取各种追款和挽救措施之后仍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才进入司法程序的。因此,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时间作为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办案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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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为在案发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可认定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犯罪,
    2.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后,只有采取了一切手段,包括行为人本人、行政执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重大损失”,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3,认为在案件起诉后,法庭开庭审理前,由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仍未挽回、且数额巨大的,可认定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犯罪。
    4,认为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时为准,对于一些因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行为人或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立案前采取挽救措施,将经济损失挽回的,一般不宜立案。
    5.认为“犯罪损失数额”宜做“成罪损失数额”和“量刑损失数额”的区分,并以不同的时间为计算和认定的界限,以利于准确定罪量刑和方便司法操作。首先,“成罪损失数额”的认定,应统一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以侦查机关立案时为时间界限。其次,“量刑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以人民法院审判时为时间界限:
    在上述各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所坚持标准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容易出现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上已经造成,但有关部门却以“可以追回”为理由拒绝查处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检察机关起诉后起至法庭开庭审理时止计算损失,显然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种观点将“犯罪损失数额”区分为“成罪损失数额”和“量刑损失数额”,并以不同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认定的界限,方便司法操作的初衷虽然值得肯定,但却将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混淆了,实际上,从各地的办案实践来看,第四种观点最为合理,因为检察机关立案时,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客观存在,达到了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并且一般都是在金融、工商等部门采取各种追款和挽救措施之后仍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才进入司法程序的。因此,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时间作为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办案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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