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行为人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多种行为,对不同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对于走私、贩卖、制造不同种类毒品的,只对多次走私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贩卖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制造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然后分别定罪量刑后,再进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全部累计计算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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