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常常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情况。这样做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时发现,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身份等基本情况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人是企图隐瞒漏罪或者前科。这种行为既影响到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也不利于监所管理。因此《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科,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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