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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8-05-12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布时间】 1998.05.12 
 【实施时间】 199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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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布时间】 1998.05.12 
 【实施时间】 199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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