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警察)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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