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危险犯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既然实害犯的未遂已规定为危险犯,那实害犯就没有未遂形态。相应的,危险犯则存在未遂形态,是指有放火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连现实的危险也没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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