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在具体处理上,应当注意两点:(1)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般犯罪行为(非起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裁量刑罚时,应当尽量根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次罪责,以便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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