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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期间数罪并罚的规则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为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第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限间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即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的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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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即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的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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