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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付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付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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