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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