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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