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3、限定裁判的范围。法院只能就起诉书中指控的人和事作出裁判。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指控的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应当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对于法院在判决中能否直接改变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不能,实践中有不同做法。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对特定的被告人提出指控的事实,法院以“检察院起诉有遗漏”为由,直接对被告人据以判处刑罚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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