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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