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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扣押物证时我没有签名,但他们还是拿走了,有没有效?

发布时间:2011-07-13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如果在逃、或者决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将此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决定扣押的而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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