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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