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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场所使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9-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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