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两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范围、计算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实体处理时,应分别依照刑事法律量刑,依照民事法律确定赔偿数额。民事诉讼虽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但被害人的利益相对独立于社会利益,不能因为被告人量刑上处以重刑,而减轻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处刑较轻,而加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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