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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01-0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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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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