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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2-11-0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成检税发(2002)28号
【发布日期】2002.11.07
【实施日期】2002.11.07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12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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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成检税发(2002)28号
【发布日期】2002.11.07
【实施日期】2002.11.07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12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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