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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1-08-14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08.14 
【实施日期】2001.08.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湘司发请〔200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中,“纵容”的行为系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干警处于监管现场,明知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应当制止而不予制止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系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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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08-14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08.14 
【实施日期】2001.08.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湘司发请〔200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中,“纵容”的行为系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干警处于监管现场,明知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应当制止而不予制止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系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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