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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走向成熟--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发布时间:2011-09-02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已进行近一年,该项改革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报开设了“聚焦量刑规范化”专栏,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连续报道。今天刊发的专访是这组报道的最后一篇。今后,本报将以其他形式继续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展情况。

日前,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查。目前该项改革工作进展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怎样将该项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带着这些问题,9月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记者:请您先谈一下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背景和过程。

戴长林: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公正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从长远来看,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当然,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研究推行的量刑方法、量刑制度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去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这就标志着,历时五年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进入全面试行阶段。目前,试行工作进展顺利,总体效果良好。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包含了哪些内容?目前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戴长林:针对量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工作实际,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双管齐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量刑步骤。改变传统“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明确量刑步骤,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公开、透明。二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保证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实现公正量刑。三是引入量刑建议。增强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使法官做到“兼明则明”。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表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司法行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宽严有度,量刑结果总体上保持平稳,没有大起大落。而且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加公正和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量刑规范化改革规定了公诉人依法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有针对性地发表具体量刑意见,充分行使量刑辩护权。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比如,上海浦东目前能够做到对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全部指定辩护律师,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诉讼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创新。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公安重破案、检察重定罪、法院重定罪、量刑“各扫门前雪”的工作模式。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答辩延伸,法庭审查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有机地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并促使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退侦退查的少了,采纳量刑建议的比率高了,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法官的量刑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是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刑事案件呈现“三降三升”良好态势,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相对下降,退赃退赔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相对提升。量刑改革后,湖南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为5.41%、抗诉率为0.49%、上访申诉率为0.29%,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率均为零;吉林省法院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43%、调解撤诉率为77.9%、服判息诉率为91.2%,分别上升了17.43%、24.9%、15.2%;重庆市法院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7%;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为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邕宁区法院调解撤诉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五是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地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据湖南省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民众满意度同比又增加三分,江西省九江市法院人民群众满意率均达95%以上。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在进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戴长林:虽然试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是思想认识尚不统一,对改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认识不足。二是协调配合不够有力。量刑事实取证不全面,量刑建议不规范,法律援助不落实。三是理解执行不到位。有的法官未能全面、准确掌握量刑的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存在片面理解、机械量刑的问题,导致偏轻偏重。四是培训效果不理想。有的地区仍未组织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即便是已开展培训的地区,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理解和执行试行文件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目前仍然未开展试行工作,有的地区因技术设备条件落后,未能推广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已开展试行工作的地区,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试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试行效果。

不管是工作层面的问题,还是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都与思想认识问题有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但思想认识问题不应当成为开展试行工作的障碍,实践是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应当在试行中加深理解,在试行中提高认识,让改革成效来说话。上海提出“搁置争议、大胆探索、让改革的实际效果评判”的指导思想是非常务实的,值得各地借鉴。针对实际工作和具体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要注意认识和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创新性举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量刑规范化,既要依法把握好从严的一面,也要依法把握好从宽的一面,切实做到宽严得当,宽严有度。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依法确定宣告刑的全过程,确保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确保量刑不出现大起大落。例如,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从而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量刑情节相同,比如情节相同的投案自首,如果被告人具体罪行轻重不一样,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从宽的调节比例就应该不一样,如果罪行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不能片面认为同样的量刑情节就应当适用同样的量刑调节比例,要综合全案具体斟酌。

二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而不是绝对的规范,它并不排斥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一般也只能在规范的范围内实行个别化,而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和规范的个别化。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了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这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也为刑罚个别化留出了空间,目的就是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和刑罚个别化的有机统一。量刑时,既要防止机械地套用规范化而忽视个别化,也要防止片面追求个别化而否定规范化。量刑规范化不是要追求绝对“同案同判”,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比如同样是轻伤案件,有的伤人头部,有的伤人腿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同;同样是自首情节,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走投无路,自首的意义也不同,因而判决的结果也不能千篇一律。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的明确化,是量刑标准和尺度的具体化,是量刑全过程的公开化,说到底,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有说服力。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和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是在大量实证基础上确定的,实践证明也是符合审判实际和量刑需要的,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幅度范围外,法官还享有10%的综合裁量权。如量刑结果还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等组织讨论的途径对量刑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是将量刑裁量权由法官一次性(估堆式)行使,规范为分步骤行使。不会限制、更不会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而会更好地引导、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量刑始终是一项复杂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所谓量刑规范化限制、剥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担心是完全没必要的。

记者:如何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戴长林: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虽然目前还处在起步的阶段,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但我们欣喜地看到,经过将近一年的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并逐步走向成熟,为下一步在全国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经验,修改完善试行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全国法院试行情况进行总结,对试行文件进行全面修改,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正式实施做准备。各地可逐步扩大规范化罪名,试点成熟一个,规范一个。二是进一步深化培训。不仅要培训业务部门的领导同志,更要侧重于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内容不仅要包括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宏观方面,更要侧重于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办案系统的具体应用,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量刑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加强量刑问题、量刑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和量刑制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健康发展。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边做边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充分地感受到改革的明显成效,为在全国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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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已进行近一年,该项改革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报开设了“聚焦量刑规范化”专栏,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连续报道。今天刊发的专访是这组报道的最后一篇。今后,本报将以其他形式继续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展情况。

日前,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查。目前该项改革工作进展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怎样将该项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带着这些问题,9月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记者:请您先谈一下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背景和过程。

戴长林: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公正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从长远来看,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当然,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研究推行的量刑方法、量刑制度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去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这就标志着,历时五年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进入全面试行阶段。目前,试行工作进展顺利,总体效果良好。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包含了哪些内容?目前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戴长林:针对量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工作实际,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双管齐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量刑步骤。改变传统“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明确量刑步骤,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公开、透明。二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保证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实现公正量刑。三是引入量刑建议。增强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使法官做到“兼明则明”。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表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司法行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宽严有度,量刑结果总体上保持平稳,没有大起大落。而且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加公正和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量刑规范化改革规定了公诉人依法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有针对性地发表具体量刑意见,充分行使量刑辩护权。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比如,上海浦东目前能够做到对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全部指定辩护律师,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诉讼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创新。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公安重破案、检察重定罪、法院重定罪、量刑“各扫门前雪”的工作模式。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答辩延伸,法庭审查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有机地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并促使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退侦退查的少了,采纳量刑建议的比率高了,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法官的量刑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是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刑事案件呈现“三降三升”良好态势,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相对下降,退赃退赔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相对提升。量刑改革后,湖南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为5.41%、抗诉率为0.49%、上访申诉率为0.29%,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率均为零;吉林省法院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43%、调解撤诉率为77.9%、服判息诉率为91.2%,分别上升了17.43%、24.9%、15.2%;重庆市法院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7%;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为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邕宁区法院调解撤诉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五是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地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据湖南省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民众满意度同比又增加三分,江西省九江市法院人民群众满意率均达95%以上。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在进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戴长林:虽然试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是思想认识尚不统一,对改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认识不足。二是协调配合不够有力。量刑事实取证不全面,量刑建议不规范,法律援助不落实。三是理解执行不到位。有的法官未能全面、准确掌握量刑的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存在片面理解、机械量刑的问题,导致偏轻偏重。四是培训效果不理想。有的地区仍未组织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即便是已开展培训的地区,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理解和执行试行文件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目前仍然未开展试行工作,有的地区因技术设备条件落后,未能推广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已开展试行工作的地区,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试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试行效果。

不管是工作层面的问题,还是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都与思想认识问题有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但思想认识问题不应当成为开展试行工作的障碍,实践是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应当在试行中加深理解,在试行中提高认识,让改革成效来说话。上海提出“搁置争议、大胆探索、让改革的实际效果评判”的指导思想是非常务实的,值得各地借鉴。针对实际工作和具体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要注意认识和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创新性举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量刑规范化,既要依法把握好从严的一面,也要依法把握好从宽的一面,切实做到宽严得当,宽严有度。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依法确定宣告刑的全过程,确保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确保量刑不出现大起大落。例如,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从而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量刑情节相同,比如情节相同的投案自首,如果被告人具体罪行轻重不一样,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从宽的调节比例就应该不一样,如果罪行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不能片面认为同样的量刑情节就应当适用同样的量刑调节比例,要综合全案具体斟酌。

二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而不是绝对的规范,它并不排斥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一般也只能在规范的范围内实行个别化,而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和规范的个别化。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了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这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也为刑罚个别化留出了空间,目的就是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和刑罚个别化的有机统一。量刑时,既要防止机械地套用规范化而忽视个别化,也要防止片面追求个别化而否定规范化。量刑规范化不是要追求绝对“同案同判”,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比如同样是轻伤案件,有的伤人头部,有的伤人腿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同;同样是自首情节,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走投无路,自首的意义也不同,因而判决的结果也不能千篇一律。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的明确化,是量刑标准和尺度的具体化,是量刑全过程的公开化,说到底,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有说服力。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和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是在大量实证基础上确定的,实践证明也是符合审判实际和量刑需要的,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幅度范围外,法官还享有10%的综合裁量权。如量刑结果还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等组织讨论的途径对量刑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是将量刑裁量权由法官一次性(估堆式)行使,规范为分步骤行使。不会限制、更不会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而会更好地引导、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量刑始终是一项复杂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所谓量刑规范化限制、剥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担心是完全没必要的。

记者:如何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戴长林: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虽然目前还处在起步的阶段,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但我们欣喜地看到,经过将近一年的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并逐步走向成熟,为下一步在全国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经验,修改完善试行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全国法院试行情况进行总结,对试行文件进行全面修改,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正式实施做准备。各地可逐步扩大规范化罪名,试点成熟一个,规范一个。二是进一步深化培训。不仅要培训业务部门的领导同志,更要侧重于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内容不仅要包括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宏观方面,更要侧重于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办案系统的具体应用,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量刑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加强量刑问题、量刑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和量刑制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健康发展。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边做边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充分地感受到改革的明显成效,为在全国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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