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修改一:《》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
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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