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2-09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免除上述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2011年2月通过的《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起步,但仍有诸多的不足,仅涉及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尚未建立具有完整体系的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的程序未做详细规定,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和未确定免除时间,未明确是否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均可无条件、无时间限制地消灭其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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