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2-02-0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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