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5-30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四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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