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8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综上所述此行为会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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