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及有关规定,一审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3、178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案例
基本案情:2011年4月被告人黄某经事前踩点,携带绳子、改刀等作案工具来到S省C市W区某营业厅大楼后面,趁该营业厅下班后无人之机,利用作案工具潜入营业厅盗走人民币28915元,不含配件手机23部,以及手机充值卡23张(共计840元),后携赃物逃致某大学时被学校保安抓获并报警,后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C市看守所。本案一审中,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合议庭审判。2011年12月, C市W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判处十年,并处人民币10000元。
案例简析: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较大,可能判处的刑罚较重,且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因此,该案件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较好地贯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了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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