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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发生交叉时,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上发生交叉主要体现为如下情形:
第一,在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有所牵连时,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六部委《规定》第6条的精神,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则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展开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公安机关配合。
第二,涉税案件的管辖。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条,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三,对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管辖上如何分工?六部委《规定》第4条对此作出了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联条文
六部委《规定》第1、4、6条;
公安部《规定》第2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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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有所牵连时,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六部委《规定》第6条的精神,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则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展开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公安机关配合。
第二,涉税案件的管辖。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条,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三,对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管辖上如何分工?六部委《规定》第4条对此作出了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联条文
六部委《规定》第1、4、6条;
公安部《规定》第2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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