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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几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几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五,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一律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修改,普通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若遇到这种情况,应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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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五,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一律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修改,普通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若遇到这种情况,应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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