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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哪些?他们分别管辖哪些案件?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2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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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2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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