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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有因回避,即需要有回避的法定事由。[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事由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情况在审判阶段主要是指足以令一般人怀疑承审法官不能居于中立第三人之位置而公平审判,如法官与诉讼关系人有故旧恩怨,其审判恐有不公者。参见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7)参加过本案的前期诉讼活动的,例如,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
公安部《规定》第24、2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0、29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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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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